暴動案「美國隊長」容偉業袁智駒 各被判囚3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09 15:46

最後更新: 2019/05/09 17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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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美國隊長」容偉業被判囚3年。(梁偉榮攝)

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暴動案,有「美國隊長」之稱的容偉業被裁定2項暴動及1項襲警罪罪成,法官為容及承認2項暴動罪及1項縱火罪的袁智駒,索取一系列報告後,押後至今午(9日)判刑。容偉業(35歲)及袁智駒(28歲)各被判囚3年。

控方表示,陪審團就容偉業被控的1項暴動罪未能達成裁決,控方申請將控罪留在法庭檔案,即不再重審,獲法官批准。

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,法庭須考慮4項原則,包括懲罰、阻嚇、預防及更新,涉及社會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時會看重首3項原則,作出整體阻嚇性為本案判刑首要因素。法官指任何人選擇參與暴動都是咎由自取,被告非單獨行事,而是聚眾方式參與,以人數達至共同犯法為目的。

法官又指,首先發生暴動的位置是砵蘭街,警方與群眾對峙兩小時,當時黃台仰的發言極具挑釁性,及後被告袁智駒以金屬棒襲擊警方,行為屬火上加油,他又阻塞馬路及縱火。

被告容偉業則在亞皆老街向總督察擲物,及當警方速龍小隊在花園街清場時,向警方擲磚。

法官指出,兩名被告逗留在現場逾8小時,對現場事態發展有一定掌握,持續參與。陪審團就容的裁決顯示,雖然容患自閉症,但案發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,他是與其他人有著共同目的。法官指考慮了兩人若被判監,會容易出現適應困難的問題,或受囚犯欺凌,對兩人均影響不輕。

法官認為以兩人的判刑作阻嚇工具並不合適,惟本案案情十分嚴重,兩人的精神缺陷有一定程度降低刑責及道德責任,惟平衡所有因素後,認為判處感化並不適合。

法官同意不須判處阻嚇性的刑期,遂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,容偉業因無案底,獲得減刑,2項暴動及1項襲警罪的刑期扣減後分別為6個月、2年9個月及2年2個月,刑期部分分期執行,總刑期為3年。

袁智駒則就承認2項暴動罪及1項縱火罪,獲減刑4分之1,扣減後分別為2年8個月、2年4個月及1年9個月,刑期部分分期執行,總刑期同為3年。

另同案中梁天琦、李諾文、林傲軒及容偉業共同面對的1項暴動罪,經重審則被裁定不成立。

容偉業的代表律師今早求情指,容天生患有自閉症,指出法庭不必以他作為媒介阻嚇公眾。有心理專家志願團隊為容作評估,顯示其語言能力只達7至9歲兒童的程度,並診斷他患輕度智障。袁智駒亦患有自閉症及亞氏保加症等,透過精神治療相信其重犯機會低。感化報告建議兩人接受感化令。